随着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人们对于感情却出现了两种极端的反应,一种是闪婚,认识很短时间内就结婚,一种是年纪很大了也不结婚,出现了大量的剩男剩女的情况。
这两种极端,本质上都是一种心理,那就是人们对于不确定性的焦虑,社会变化太快,我们根本无法像我们的父辈那样,一辈子只在一个单位,一辈子只爱一个人,一辈子只在一个地方工作。
因为焦虑和不安,我们带着躁动的灵魂和身体,不断穿梭在人群之中,去追求我们的梦想,只不过唯一的问题是,梦想太过遥远,而自己的需求又是如此的真实。
在焦虑和长期单身的双重作用之下,如今“约炮”成了很多人满足需求的一种最快捷方式,省时省力,高效便捷,符合这个时代最本质的特征。
但是约炮这种行为,除了被道德所谴责以外,自身的法律风险非常大,有三种情况,甚至会构成犯罪,尤其是最后一种情况,男人尤其要注意。
先要说明一下的,这里说的约炮行为,就是单纯的约炮,是排除纯粹的金钱交易,有金钱交易的,那叫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行为,就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今天说的约炮,是不讨论卖淫嫖娼的,因为很显然,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没什么好讨论的,更不会去讨论,如何做才能避免风险,只有不做才安全。
单纯的约炮,指的是在网上或者现实中,通过短暂的感情联络,两人自愿发生的性行为,这种行为并非建立在两人感情的基础上,纯粹是荷尔蒙爆棚的产物。
如果约炮行为,本质上是卖淫嫖娼行为的,可能会触犯传播性病罪,《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个传播性病罪,要求必须是卖淫嫖娼行为才能构成本罪,那是不是普通的约炮就不构成了呢,其实还有一种更为严重的,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而且这里的故意伤害罪,还是伤害里面的重伤害,判罚很重,起刑点就是3年以上,10年以下,这里的主体,不要求一定是卖淫嫖娼行为,只要是有故意传播行为的,就会构成故意重伤害的罪责。
这里男同胞们一定要注意,相比肯定有人会说,那我注意一点不就行了,这里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有一种情况,防不胜防,已经让很多男性中招。
而且这个风险,完全是由男性来承担的,这就是可能会涉及强奸罪,因为约炮这种行为,两个人基本上是不怎么熟悉的,这期间只要是稍微发生一点摩擦,或者不愉快,女方就可能会告你强奸。
因为强奸罪保护的对象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这里的自主权指的是,全面的,从始至终的自主,包括何时何地以何种发生发生,都必须是女方说了算,女方一旦不同意,就必须立刻停止。
强奸罪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他可以排除发生强奸这个行为之前,所有的证据链条,对于现实的办案来说,证据是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什么叫排除此前所有证据链,比如说,你和一个美女约炮,你有完整的聊天记录,甚至是宾馆视频,也拍摄到,你们在楼道里,非常的开心,卿卿我我,也没有喝酒。
但是这些都不足以证明,在最后一刻,对方是同意的,甚至有些案子中,哪怕是已经在宾馆亲热了,发生肢体接触了,到最后一刻说不行,那就是不行,你要强来,那就是强奸。
也就是说,不存在认可可以推定为同意的明示或者暗示,说不的意思就是不同意,哪怕此前有任何的动作,语言,只要说了不,那就是不同意。
因为这种私密性,导致证据难以取得,很多男性都会遭受一些看起来很冤枉的事情,有些破财免灾,有的则是要接受调查很长时间,弄得身败名裂,更有的人,真的就被判了强奸(到底是不是强奸,是不是冤枉的,真的只有他自己知道了)。
整体来说,约炮有风险,一定要谨慎,第一要守法,第二要遵守社会道德和一般规范,第三一定要多留心眼,不能轻信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