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年入境旅游发展
奖励补贴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12号)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推动海南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鼓励旅行社在我市开发入境游客源市场,进一步推动我市入境游客持续稳步增长,提高境外游客消费力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万宁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内注册的旅行社及分社。
第五条奖励补贴内容及标准:旅行社引进境外游客入住万宁市旅游饭店,分三个档次进行奖励:入住一档旅游饭店给予旅行社奖励30元/房晚,入住二档旅游饭店给予旅行社奖励25元/房晚,入住三档旅游饭店给予旅行社奖励15元/房晚;年度引进累计达到人次(含)以上,各档次奖励标准上调5元/房晚。另属万宁市辖区内注册的旅行社及分社,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增加10元/房晚。(年各档次旅游饭店名单与奖励办法同时公布,年、年各档次旅游饭店名单于当年第一季度在万宁市人民政府网旅游栏目中公布。)
第六条奖励补贴资金申报、核拨等程序:
(一)奖励补贴资金申报。
旅行社在奖励年度结束次年1月1日—2月20日向万宁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提交奖励补贴资金申报表、边检单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入住万宁市旅游饭店订单、入住饭店登记系统的记录以及饭店住宿结算发票等有关材料,过期不再受理。
(二)奖励补贴资金的核拨。
万宁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受理各单位申请奖励补贴资金的材料,委托第三方进行奖补资金审核,并将第三方审核结果报市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根据审核确认的奖励数据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奖励补贴资金。
(三)奖励补贴资金的结算方式。
奖励资金每年结算一次,从次年旅游营销经费中核拨。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一)每年度经核实的旅游投诉在3次(含)以上或发生欺客宰客行为的;
(二)每年度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不通过的;
(三)每年度发生安生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在统计中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经调查核实的;如调查核实前已发出奖金,将追回相应奖金。
第八条本办法奖励资金均为税前。
第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万宁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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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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