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一家公司上班,却在另外一家公司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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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一家公司上班,却在另外一家公司发工资和交社保,员工和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员工在甲工作公司,甲公司对员工进行日常工作管理,由乙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工资,请问员工和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或其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可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的主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条件,但对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情况,需要严格区分。

因此,员工在甲公司的经营场所从事甲公司经营业务的工作,接受甲公司的工作安排及管理,员工与甲公司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上述用工模式完全符合劳动关系兼具人身依附性及财产性的本质特征,员工作为普通劳动者,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是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所以甲公司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根据规定,公司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有伙伴会问,如果乙公司已经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呢?用人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劳动合同的基本义务,不论员工是与哪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都应由甲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所以如果甲公司未已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甲公司要支付员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是乙公司借调员工至甲公司,由乙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招退工手续的,这种情况应如何认定员工和哪家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是乙公司借调至甲公司,则乙公司和员工存在劳动关系。但要真正借调,不能说是假借调,比如公司为了减少成本,将实际用工和人事管理分离在两家公司。

这种不属于借调,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因此领取劳动报酬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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