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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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防火险期,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冬明春森林防火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的森林、林地及林缘地带50米范围内均划定为森林防火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公益性公墓和东环铁路、东线高速公路两侧米范围内、国道线两侧50米范围内、成片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均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每年12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两节”、“两会”、博鳌论坛年会、清明节、五一节期间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或以上时,均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在重点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间,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严禁祭祀活动焚烧纸烛、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吸烟、野炊和点火照明,严禁农事活动的烧灰积肥、烧山等生产用火,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内进行爆破、射击等涉火活动。
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森林火灾信息零报告制度。在重点森林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间,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农垦农场、六连林场等相关单位必须安排领导带班值守,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同时上报市森防指挥部或市应急管理局。
六、对于违反以上通告内容的相关人员,一经发现,市公安机关和市相关部门将依照治安管理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拘留等;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人如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村委会、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各农(林)场或者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62415)、火警电话。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
年1月23日
▍编辑:何子仪彭楹
▍监制:潘李智陈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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