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第十三期隐瞒重大疾病,可请求

                            

本期“金石榴”女律师维权服务站海曙分站的志愿者将婚姻期间隐瞒重大疾病为例,为大家答疑解惑。接下来让我们了解一下个案情况。

一、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完毕后,张某才向王某告知了其存在严重先天性生理缺陷。王某无法接受这一事实,随即取消了原定于年5月举行的婚礼宴请仪式。年王某以张某在婚姻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重大疾病,主观上存在过错,符合请求撤销婚姻为由,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王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法律分析

(一)“重大疾病”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那哪些属于重大疾病那?根据司法实践,我们一般认为以下四类可以视为“重大疾病”:

1.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严重的精神类疾病可以区分成下列三种类型:(1)精神发育迟滞或称精神发育不全,迟滞或智力低下。它是指出生前或出生后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发育障碍,表现以智力低下为主的症候群,又分三个类型,即重度智力低下(白痴)、中度智力低下(痴愚)、轻度智力低下(愚鲁)。(2)精神分裂症。它“是常见的病因不明的重症精神病,有思维、情感和行为障碍,常导致精神活动不协调,病程多为迁延性,遗传有主要影响,为多基因遗传”。(3)躁狂抑郁症,情感性精神病。它“以情感高涨和低落时为主要特征,并伴相应思维和行为改变,不导致人格缺陷,呈间歇性发作,与遗传的关系大于精神分裂症,可能为显性伴性或多基因遗传”。对于智力低下患者,无论属于何种程度的,普通人一眼所及,就能够识别。但是,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若未达严重程度或者是间歇性发作患者处于非发作期间,他人难以辨明和知晓。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患者患病期间,在《婚姻修正案》施行期间,被列入暂缓结婚的情形,故针对《民法典》第条,本律师认为也应被纳入婚前应当告知结婚对象的重大疾病。

2.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根据相关规定,法定的传染病划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类共计39种疾病。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白喉、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等26种疾病。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等11种疾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这类疾病患者隔离期结束但尚未治愈的,应在婚前告知义务范围内。

3.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该类疾病包括下列不得生育和限制生育两种类型。根据《异常分类指导标准》第3条规定,下列疾病患者不许生育:(1)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包括强直性肌营养不良、软骨发育不全、成骨发育不全、遗传性致盲眼病(双侧性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无虹膜、显性遗传的视网膜色素变性,显性遗传的双侧性先天性小眼球)。(2)严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例如,先天性聋哑。(3)多基因病的高发家系患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先天性心脏病。除患者本人外,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一人或更多人患同样遗传疾病者,即属于高发家系。(4)能致死或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能直接发病,又不能治疗者的罕见严重遗传病,例如,结节性硬化、遗传性共济失调、马凡氏综合症等。《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这说明,前述四类遗传性疾病对后代先天素质影响大。此外,根据《异常分类指导标准》第4条规定,严重的性链锁隐性遗传病,包括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属于限制生育的疾病。鉴于该类疾病将严重地影响当事人行使生育权,将其归入婚前应当告知对方的“重大疾病”信息,具有正当性。

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患有危害生命的脏器严重代偿功能不全的;可矫治的影响性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的;患有将直接影响子女健康的一些遗传病,例如,原发性癫痫、成年多囊肾、男女双方均为白化病等;结婚或生育将足以使患病者病症加重甚至恶化的。在《异常分类指导标准》的附注中,这些疾病属于婚姻保健工作者应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宣教,使之充分理解婚育后果,并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的情形。在重大疾病、人寿康宁等类型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心脏病(心肌梗塞)、接受过冠状动脉旁路手术的、脑中风后遗症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癌症、接受过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的、接受过主动脉手术的、曾患暴发性肝炎的等。无论是将直接影响后代健康素质的疾病还是将严重影响本人健康的疾病,从婚姻作为终身利益的角度考察,无疑应该属于婚前当告知对方的“重大疾病”。

(二)其他需要注意的情况:

1、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对方同意的,不可提起撤销;

2、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除斥期间为一年,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必须提出,超过除斥期间的,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请求;

3、需被隐瞒一方主动提出,法院才可针对是否属于撤销情形进行审理。

何超男律师

金石榴女律师维权服务站宁波总站成员,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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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第十三期:隐瞒重大疾病,可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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