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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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通告

当前我市已进人森林防火险期,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冬明春森林防火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的森林.林地及林缘地带50米范围内均划定为森林防火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公益性公墓和东环铁路、东线高速公路两侧米范围内.国道线两侧50米范围内.成片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均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每年12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两节"."两会".博鳌论坛年会、清明节.五--节期间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或以上时,均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在重点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间,严禁携带火种进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严禁祭祀活动焚烧纸烛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吸烟野炊和点火照明,严禁农事活动的烧灰积肥、烧山等生产用火,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内进行爆破.射击等涉火民事活动。

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森林火灾信息零报告制度。在重点森林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间,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农垦农场、六连林场等相关单位必须安排领导带班值守,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同时上报市森防指挥部或市应急管理局。

六、对于违反以上通告内容的相关人员,一-经发现,市公安机关和市相关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人如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村委会、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各农(林)场或者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62415).火警电话。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

年1月23日

▍编辑:何子仪彭楹

▍监制:潘李智陈明思

?万宁市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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