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开法制史,在年以前,在中国的刑法里面居然有个罪名叫做“流氓罪”。涉及这个罪名者,严重的甚至还会被判处死刑,而且这在当时是有明确判例的。
年的一天,西安一位思想超前开放的异常漂亮女子翟曼霞,因穿着当时罕见的特别暴露的性感比基尼在河中游泳,被一路过的思想极其传统保守的妇人所举报,最终被立案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翟曼霞曾与18名男性谈过恋爱并发生关系。因此被判犯了“流氓罪”,而且是死刑。
无独有偶,也是在年,徐州铜山26岁女青年胡贤华也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捕前,胡贤华是徐州市铜山县(现铜山区)医院的一名勤杂工。因行为“开放”,与他人组织家庭舞会、跳贴面舞,甚至与多名男性发生关系,遭到群众举报后,以“流氓行为”被拘捕,判处死刑。
同样是在年,陕西西安马燕秦也因“流氓罪”被判处死刑。根据消息,马燕秦是离异妇女,育有二女。喜爱交际的她,经常在家中举行私人舞会,并教唆男女青年搞流氓犯罪。有消息说马燕秦曾先后与多名男子发生两性关系。不仅如此,她还威胁、引诱自己的两个亲生女儿供流氓分子玩弄。年9月前后,42岁的马燕秦及多名舞伴被抓获。鉴于情节恶劣、案情复杂、涉案人数重多,直到年该案才终审。年4月15日,马燕秦在西安体育场接受了公审,随后被押往北郊刑场,“两枪毙命”。
在那段时间,除了被“揪出”的众多“女流氓”外,“男流氓”也不在少数。最为出名的当属迟志强了,虽然所判刑期不是很长,但由于他的“明星”身份而被家喻户晓。
迟志强在当时是荣获过“全国优秀青年演员”奖的当红男星。据悉,年迟志强在南京拍戏期间,常与一群干部子弟混在一起。那一日,他们一起郊游,喝了些酒。后被一位“大姐”留宿,当晚发生了关系。这位“大姐”是某长的离异女儿,她和迟志强发生关系后,遭到邻居举报。后在媒体的催化下,迟志强终因“流氓罪”被判入狱4年。
如果我们以今天的视角来看,上述三名“女流氓”中,从情节来看,如果属实的话,也许马燕秦死得并不怎么冤,用“罪有应得”来形容也不是太过分——主要是她威胁、引诱自己的两个亲生女儿供流氓分子玩弄这个情节。但另外两位女性翟曼霞和胡贤华,按今天的法律视角是无论如何也判不了死刑的,顶多就是判个聚众淫乱罪——而且前提还必须是该两名女子在同一空间同一时段,发生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聚集性性行为;如果没有这样的行为,那是定不了罪的。而迟志强则什么罪名都沾不上,仅仅就是性自由而已,甚至如果他没有老婆,那么连道德谴责都够不上,甚至可以说是刑法多管了闲事。
“流氓罪”是年颁布的中国刑法第条规定的一种罪行,而且是一个“口袋罪”——可以同时装下许多种违法犯罪行为。该法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显然,如果严格按上面这个法条的规定,那么“流氓罪”再怎么严重都应该罪不至死,连无期徒刑都不至于,只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为是发生在年开始的3年严打期间,所以“从重”处罚了。
而在年开始的3年严打期间,通奸和婚前性行为均属“流氓罪”。
鉴于“流氓罪”的定义不规范,定罪具有随意性。在年刑法修订案中,已将原流氓罪取消,进而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之后,关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同居的,均代之以“非法同居”提法,并且除了8种少见的同居行为可能会判刑以外,其他多数同居行为均不再获罪。
直到年,“非法同居”都还作为一个法律术语经常被社会各界甚至包括司法界所使用。但是到了年4月,这一提法就开始被“非婚同居”和“重婚同居”两个概念所取代。这是社会法制文明更进一步发展的一个体现。
过去所谓的“非法同居”,意即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自愿一起居住,一般指的就是非婚男女之间的性行为现象。
很明显,用“非法同居”来笼统概括非婚男女之间的性行为有失偏颇,既不准确也不科学。因为一旦套上“非法”二字就说明是违法行为,那么既然是违法行为,按理就应该被法律所追究,但是事实上那么多的非婚男女同居却并没有被追究,因为实际上并没有违法。所以“非法同居”的提法与实际法律规定有点自相矛盾。
对于有爱的双方,情之所至时,难免会有所失控。
在现代的中国,在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显著特征的社会里,意识正常的成年男女之间自愿的非婚性行为,一般是不违法的,即便已婚男女与他人之间发生了这样的性行为,也主要是违反了人伦道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解释,如果发生了任何成年人(无论婚否)与别人的配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则无论已婚方还是未婚方,都可能构成重婚罪。
而已婚人与自己配偶以外的其他人之间如果并没有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则违法性并不是很严重,主要就是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主要后果就是配偶方因此取得了离婚的充足理由,并且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被判决适当少分。除此之外并不承担任何其他法律责任。
当然,除了上述可能构成重婚罪的非法同居行为要受刑法处罚外,还有七种同居行为也要受刑法制裁,所以:一是不得与精神病人、14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同居(对方同意也要构成强奸罪);二是不得在同一空间同一时段,发生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同居行为(聚众淫乱罪);三是男女同居不得有买卖关系(卖淫嫖娼);四是不得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论男女)同居(破坏军婚罪);五是任何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时,如果还与他人同居并且存在买卖关系的,构成传播性病罪;六是任何人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等严重性病时,不得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否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艾滋病属于“重伤”,最高可判死刑;七是任何人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等严重性病,不得与不特定的多数人发生性关系,否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所以,从人权自由的角度出发,取消“流氓罪”,并从“非法同居”进一步进化到“非婚同居”和“重婚同居”的提法比较科学合理,也很合法,属于社会人权法制文明的一个巨大进步。